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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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罚〔2021〕17267 |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5日7时43分,浙B1Y237(4轴)行经X323(上畸线)东环路、滕头方向K2+0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6吨。10月2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0月2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奉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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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详情 |
2 | 甬路政罚〔2021〕17153 |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0日12时41分,浙B0K587(4轴)行经X316(奉钱线)西坞、白杜方向K11+62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7.58吨。8月2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奉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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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3 | 甬路政罚〔2021〕21106 |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8日10时14分,浙B1L031/皖L7D00挂牵引车(6轴)行经象西线墙头地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西周交通运输管理站检测地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5.56吨。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对蒋家坤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零贰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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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4 | 鄞公路罚[2020]03(41)10361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L03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7月24日10时32分车号为浙B1L031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沿海中线38K+8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280千克,超限42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36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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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5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20-0070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7月9日10时35分,使用一辆浙B0K587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行驶至五乡镇五乡西路与中溢路的交叉口时,由于混凝土运输车年龄较大,罐体老化,罐体破裂,造成一条长约10米,宽约4米,面积为40平方米的污染带。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的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08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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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6 | 鄞公路罚[2020]03(41)10279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7月20日,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L031在X040330212(鄞中-横溪)鄞横线4K+8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5月19日08时36分车号为浙B1L031的车辆行驶在X040330212(鄞中-横溪)鄞横线4K+8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120千克,超限21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27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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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详情 |
7 | 甬东公路罚[2020]03(41)10010号 |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
2020年03月16日,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K587在S215盛宁线S215盛宁线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15日09时10分车号为浙B0K587的车辆行驶在S215盛宁线S215盛宁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9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280千克,超限82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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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95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X750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7日06时4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奉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1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1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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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9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96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X750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2日15时1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象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0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0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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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10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960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X750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7日11时5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12(甬金高速)洞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1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1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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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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