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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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文综罚字[2021]第16号 |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文综罚字[2021]第16号当事人: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XX(身份证号码:33262519670224XXXX)住所: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68号文化综合大厦主楼1楼12-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D730J46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207和1209等房间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拖鞋),于2021年10月22日10时05分,被嵊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本行政机关于10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本机关调查核实: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68号的“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份的检查中就发现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已责令你整改,现在又查实当事人仍在主动提供一次性拖鞋。11月11日,对法定受托人吴素珍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在前一次的执法检查之后,酒店的其他一次性用品都已经撤除,但一次性拖鞋仍在使用,并对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拖鞋)的事实无异议。本机关认为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会产生过量的生活垃圾,导致城市生活垃圾超负荷,危及城市的环境卫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并且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2.现场拍摄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在1207和1209等房间主动放置了一次性用品(拖鞋),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属实;3.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与权限;5.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6.屠XX和吴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酒店经理的身份信息。11月15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至今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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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详情 |
2 | 嵊(消)行罚决字〔2021〕0159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68号文化综合大厦主楼12-15层的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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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详情 |
3 | 嵊卫公罚【2020】116号 | 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
嵊卫公罚【2020】1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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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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