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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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市监罚处〔2020〕678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使用注册代码为31303301062017035016的乘客电梯;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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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11908140097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10日14时53分,我局余杭闲林中队潘海东、葛存岗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宝寿山景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宝寿山景区售票处东边设置了若干个塑料垃圾桶,桶身标识不规范,未按要求设置四色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违法事实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3023018号),当事人现场签收,并承诺限期整改。事后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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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详情 |
3 |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3335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4月24日15时25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林雁、胡红卫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西湖区宝寿寺山地叉路口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执法队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西湖区宝寿寺山地岔路口建设工地外设置车辆冲洗过水槽,过水槽内的污水因车辆冲洗过程中于2019年4月24日14时30分开始产生水波满溢出过水槽至过水槽边的山沟造成污染,污水沿山沟外流,经现场测量污水造成污染面积长30米、宽1米,合计30平方米。经核查,当事人因景区内绿化改造,运输车辆使用该过水槽冲洗车辆,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队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了整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9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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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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