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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麟食品

    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沱江路西段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德阳旌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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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603民初200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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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3-31
    2

    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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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603民初2213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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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06-29
    3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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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03执恢2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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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18-12-27 2019-03-08
    4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四川省德阳市瑞麟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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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03执恢27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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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18-12-27 2019-03-08
    5

    刘广东申请执行王定庆、杨超、卓德惠、李先金、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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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执1567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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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8-12-04 2019-12-04
    6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瑞麟贸易有限公司、王定庆、杨超、丁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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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03执恢4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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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18-11-28 2018-12-13
    7

    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与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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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03执3490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
    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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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18-09-27 2018-10-08
    8

    张太春等人与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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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03执1083号 劳动争议

    申请人-张太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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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18-08-21 2018-09-26
    9

    杨晓华等人与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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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03执712号 劳动争议

    申请人-杨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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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18-08-21 2018-09-26
    10

    陈明刚与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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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03执724号 劳动争议

    申请人-陈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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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18-08-21 2018-09-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川0107执1567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06 详情
    2 (2015)德执字第00111号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部分未履行 2015-04-27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603民初17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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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603民初173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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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1733号原告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36万元及资金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33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2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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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2

    (2019)川0603民初17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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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603民初1731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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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1731号原告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48万元及资金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4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2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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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3

    (2018)川0603破1号之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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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旌阳1号 -

    当事人- 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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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根据巫成军的申请,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受理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为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请在2018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477号希望城E栋27楼,邮政编码:618000,联系人:肖娜,联系话:13778207708;税静,15008385549;刘廷慧,13550611566传真:0838-230576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30在旌阳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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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4
    4

    (2018)川0107执1567号案件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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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执15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的刘广东 被告- 王定庆 杨超 卓德惠 李先金 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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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刘广东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156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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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7
    5

    (2018)川0107执1567号案件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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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执15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的刘广东 被告- 王定庆 杨超 卓德惠 李先金 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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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刘广东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156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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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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