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28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实际与个人发生业务,却取得无业务往来的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寿县板桥镇双和苗木种植园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号码18041089-18041090,18042719-18042720),上述4份发票共285800元在2016年10月入账并全部结转成本。上述发票已被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145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上述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357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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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 2 | 拱城法罚字[2017]第41008884号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奥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奥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7年04月19日14时00分,我局拱墅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据杭州市拱墅区拆违办违法建筑案件移送单(编号:17001),对当事人在拱墅区杭政储出[2012]3号地块商品住宅地块进行检查,该处建设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100201300408号),根据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河宸园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专项会议备忘录》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挑空部位局部改为房屋套内,同时又将原建筑挑空部位改为阳台,该处建设共有壹拾捌幢建筑物,其中涉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共有壹拾肆幢建筑物,另有肆幢排屋不涉及违法,上述建筑物结构均为框剪结构,共计863套,面积增加5324.9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杭州东霖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测绘报告。当事人的上述变更未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按工程造价的10%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柒拾万零叁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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