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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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镇(蛟)行罚决字[2021]00833号 |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蛟川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共19次购买双氧水后未在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后于2021年5月31日被我分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并处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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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详情 |
2 | 甬公镇(蛟)行罚决字[2019]50739号 |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蛟川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镇海区大运路199号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在使用双氧水用于生产的过程中,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月均使用量在60吨左右,后于2019年7月9日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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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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