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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远通新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中泰路11号第1栋
    • 简介:-
    • 法律诉讼 99
    • 法院公告 35
    • 失信被执行人 29
    • 送达公告 39

    法律诉讼9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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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保13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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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5-10
    2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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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破44号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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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01
    3

    张红梅、钟成仓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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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21083-21084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红梅
    钟成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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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1-07
    4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钟成仓、张红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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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11502-11503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红梅
    钟成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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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1-07
    5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东勤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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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103执恢1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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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1-28
    6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天安数码新城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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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20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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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12-14
    7

    孙红、林钦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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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50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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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1-01-03
    8

    深圳通利华龙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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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终2294-2295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深圳通利华龙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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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0 2021-01-05
    9

    孙红与林宛瑶、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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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辖终1341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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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1 2021-01-05
    10

    孙红、张红梅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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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357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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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1 2020-09-08

    法院公告3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6执3139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林宛瑶 被告-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杨仕明 孙红 张康林 许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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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1 2019-08-29
    2 (2016)粤0307民初1023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仕明 张康林 钟成仓 张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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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G33 2019-06-16
    3 (2018)粤03民终214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孙红 被上诉人-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杨仕明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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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9-02-25
    4 -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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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5 (2016)粤0306民初103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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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6 (2018)豫0105执9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张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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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G07 2018-05-31
    7 (2016)粤0306民初254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被告- 孙红 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杨仕明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刘畅 傅先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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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4 2018-04-03
    8 (2016)粤0307民初1023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仕明 张康林 钟成仓 张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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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五、八版中缝 2018-02-10
    9 - -

    原告-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仕明 张康林 钟成仓 张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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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G34 2018-01-28
    10 (2015)第(0028)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 朱健 被告- 马冬香 深圳市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 孙基平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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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85 2018-01-18

    失信被执行人2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7执17382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14 详情
    2 (2019)粤0114执10011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15 详情
    3 (2019)粤0306执658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16 详情
    4 (2018)粤0307执11395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14 详情
    5 (2018)粤0304执40570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10 详情
    6 (2018)粤0304执40302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01 详情
    7 (2018)粤0106执13229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17 详情
    8 (2018)粤0306执766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14 详情
    9 (2018)粤0114执4254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03 详情
    10 (2018)粤0306执694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23 详情

    送达公告3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48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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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8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林宛瑶 被告- 杨仕明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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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09号杨仕明:原告林宛瑶与被告杨仕明、孙红、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仕明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宛瑶支付款项8298832.1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7月28日起算,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林宛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仕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92元,由被告杨仕明负担。原告林宛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8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杨仕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98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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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2

    (2021)粤03民终146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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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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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679号杨仕明:上诉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马冬香及原审被告杨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5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1年7月20日10: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叶益力电话:0755-835355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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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3

    (2016)粤0307民初15986号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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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7民初159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仕明 马冬香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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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0307民初15986号杨仕明: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马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粤0307民初1598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4576234.29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的破产债权【截至2016年10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48089.6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深国安(业务)借字(2015)第(0106)号《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止】;二、确认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律师费10000元的破产债权;三、被告杨仕明对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杨仕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595元,由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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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4

    (2020)粤03执复1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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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复19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林宛瑶 被告-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孙红 杨仕明 张康林 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淮北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许艳芳 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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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复192号杨仕明、张康林、许艳芳、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宛瑶与被执行人杨仕明、张康林、许艳芳、孙红、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林宛瑶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执异1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复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驳回林宛瑶的复议申请;二、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执异181号执行裁定的裁定结果为“中止对宝安法院(2018)粤0306执恢3139号之四协助扣划企业年金通知书内容的执行,待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再决定是否强制提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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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5

    (2020)粤0306执3323号公告评估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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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33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被告- 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仕明 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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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323号被执行人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仕明、孙红、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仕明、孙红、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孙红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1号小区君湖院C1、C2栋5层0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10335号)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576720元(具体详见深遂兴评字【2020】第08-0001号评估报告)。现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上述评估报告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公告期限为十五天。期满,本院将以评估价为起拍价拍卖上述财产,拍卖成交款用以清偿你们的债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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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6

    (2018)粤03执恢581号例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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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恢5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恺 被告- 孙红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仕明 淮北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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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恢581号之一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孙红:申请执行人黄恺与被执行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孙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5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孙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8)粤03执异7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孙红的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3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77543元,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恢58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命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赤炎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你们名下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六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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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7

    (2019)粤03民终14015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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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40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林钦松 被上诉人-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孙红 杨仕明 张康林 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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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14015号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张康林、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林钦松与被上诉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孙红、杨仕明、张康林、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1401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5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58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杨仕明、孙红就本判决确定的被上诉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上诉人林钦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841元,公告费840元,合计21681元,由上诉人林钦松负担1627元,被上诉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孙红负担200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7.3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孙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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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7
    8

    (2018)粤03执恢581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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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恢5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恺 被告- 杨仕明 孙红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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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恢581号之一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孙红: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恺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恢5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红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北香瑞园9号楼A-205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408417)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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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9

    (2020)粤0306执332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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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33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被告- 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仕明 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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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323号深圳市爱能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仕明、孙红、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14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3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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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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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终2291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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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终229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王旭旋 被上诉人-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李健 张康林 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仕明 马冬香 朱健 当事人- 深圳市普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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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粤03民终22913号李健、张康林: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旭旋与被上诉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健、张康林、英德市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仕明、马冬香、原审被告朱健、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普信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民终229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208元,由王旭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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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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