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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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浔卫公罚[2021]127号 |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湖州南浔发祥庭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3077149050现已查明:2021年09月29日,该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节。本局认为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中的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宾馆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程度,本机关决定对该宾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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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详情 |
2 | 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0]01370号 |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南浔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3日13时20分许,南浔派出所民警对湖州南浔发祥庭宾馆(广告牌名称:骏怡连锁酒店)检查发现,该宾馆在未落实互联网上网安全审计措施的情况下,提供WIFI无线网络服务(用户名:骏怡酒店,登录密码:88888888),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综上所述,湖州南浔发祥庭宾馆的行为已构成未采用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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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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