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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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运政罚〔2021〕11736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6日15时4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东海闲湖城印象湾对浙ADR809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江包林,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宝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启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调查函回复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添猫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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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详情 |
2 | 杭运政罚〔2021〕11737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5日16时1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东海闲湖城印象湾对浙ADR809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江包林,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宝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启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人复印件、车辆信息复印件、其它书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复印件、数据未及时上传的情况说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添猫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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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详情 |
3 | 杭运政罚〔2021〕11689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8日14时58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567号2幢1208室对浙A3X49M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春智,车辆所有人是王春智。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启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人复印件、车辆信息复印件、王文俊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情况说明复印件、数据未及时上传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调查资料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添猫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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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详情 |
4 | 杭运政罚〔2021〕3082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2月4日9时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二楼下客平台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AZ215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乘客制作乘客笔录及对该车驾驶员向红兰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向红兰驾驶属向红兰本人的浙EAZ215轿车,该车从德清到杭州火车南站载客1人,乘客通过高德内的添猫出行打车软件预约并乘坐该车,司乘互不相识,车费使用添猫出行打车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已显示计费324.76元,驾驶员向红兰现场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添猫出行”打车软件为添猫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运营。添猫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其行为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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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详情 |
5 | 杭滨公(西)行罚决字[2020]00654号 |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04日14时许,西兴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号2幢*室添猫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网站未按照要求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进行联网备案,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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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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