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湖浔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43号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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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详情 |
2 | 湖浔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0号 | 南浔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2018年3月1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111号的中央公园(物业: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人:刘爱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浔区大队 2018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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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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