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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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19]180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2月第0160号记账凭证入账的由广西葛傅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开具(已证实虚开)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柒份,发票号码:33708060#至33708066#;金额679611.66元,税额20388.34元,价税合计金额700000.00元。涉及广西南宁大新世界(和诚绿洲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已全额结转2017度主营业务成本。并已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前作纳税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0000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上述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虚开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2017年收受不符合规定的柒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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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2 |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8】第6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7年11月29日22时25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接市民投诉,称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存在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机动中队队员于2017年11月29日22时40分到达现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1月29日23时3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该夜间施工行为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夜间施工项目主要是浇灌3号楼二层楼面混凝土。施工地点的四至位置:东面是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是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西面是风华府项目工地,北面是通园小区,其中东面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北面通园小区是噪声敏感区域。施工工具主要是泵车和振动棒等。噪声来源主要是泵车和振动棒发出的噪声。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1月29日23时3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二张,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1月29日23时3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1月29日23时3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确属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7]第5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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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 详情 |
3 |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8]第5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7年12月11日22时45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接市民投诉,称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存在涉嫌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机动中队队员于2017年12月11日23时00分到达现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11日24时00分,未经许可,擅自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夜间施工项目主要是浇灌6号楼八层楼面混凝土。施工地点的四至位置:东面是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是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西面是风华府项目工地,北面是通园小区,其中东面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北面通园小区是噪声敏感区域。施工工具主要是泵车和振动棒等。噪声来源主要是泵车和振动棒发出的噪声。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11日24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二张,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11日24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11日24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确属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1月2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听告字[2017]第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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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8】第8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7年12月3日22时15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巡查中发现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存在涉嫌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3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该夜间施工行为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夜间施工项目主要是浇灌5号楼五层楼面混凝土。施工地点的四至位置:东面是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是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西面是风华府项目工地,北面是通园小区,其中东面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北面通园小区是噪声敏感区域。施工工具主要是泵车和振动棒等。噪声来源主要是泵车和振动棒发出的噪声。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3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二张,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3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3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确属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7]第5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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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7】第415 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7年9月4日22时40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存在涉嫌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9月4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该夜间施工行为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夜间施工项目主要是装载打桩用的护筒,施工人员用挖掘机把工地打桩用的护筒装在车上运走。施工地点的四至位置:东面是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是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西面是风华府项目工地,北面是通园小区,其中东面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北面通园小区是噪声敏感区域。施工工具主要是挖掘机和大货车等。噪声来源主要是挖掘机发动机发出的噪声。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9月4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9月4日23时00分,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确属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9月29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7]第4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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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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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0116002813 | 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479.445万元 | 无效 | - |
2 | [2019]第33号 | 丰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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