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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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扬自然资规罚〔2019〕31号 |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
当事人于2017年6月后,在扬冶路南侧,真州路北延段西侧建设西溪玫瑰1#、2#楼、1#、2#配电房,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1#、2#楼二至十八层北侧连廊由8轴至1/11处实施成8轴至10轴处,面积增加58.65平方米;⑵1#、2#配电房±0标高由35.25实施成35.64米,面积为382.72(191.36×2)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2655.4元(处1#、2#楼改建部分、1#、2#配电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000元/㎡×58.65㎡×5+1400元/㎡×(191.36+191.36)㎡×5=32655.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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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详情 |
2 | 扬自然规罚〔2019〕1号 |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在扬冶路南侧、真州路北延段西侧建设的西溪玫瑰园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26#楼一层南侧增建门廊,面积4.2平方米;(2)26#楼一层南侧增建采光井,面积2.16平方米。。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9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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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3 | 扬规罚字〔2019〕7号 | 扬州市规划局 |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在扬冶路南侧,真州路北延段西侧建设的西溪玫瑰园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8#、10#、12#、14#、16#、18#、19#、21#、23#、24#、28#、29#、31#、33#、34#、36#、38#、41#、66#、67#、69#楼一层南侧增建门廊,面积合计87.98平方米;⑵12#楼北侧檐口增高0.3m,第三层面积为118.36平方米;⑶38、41#北侧二层阳台未实施,现为露台,未实施阳台面积合计为11.06平方米;⑷8#-25#、27#-37#、66#-70#楼一层南侧增建采光井,面积合计73.44平方米。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63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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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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