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江城法罚字[2019]第31034676号 |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2月14日09时3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德胜东路3333号杭州东大门商品交易中心南侧占用城市绿地,将绿地改建停车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占用该处绿地改建成停车场,占用绿地共二处,西侧一处长81米,宽8.8米,面积712.8平方米,中间保留有6小块绿地未占用,每小块绿地长8.8米,宽1米,西侧停车场合计占用绿地面积为660平方米;东侧一处长102米,宽8.8米,面积897.6平方米,中间保留有9小块绿地未占用,每小块绿地长8.8米,宽1米,东侧停车场合计占用绿地面积为818.4平方米。以上两处停车场建成总计占用绿地面积为1478.4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玖佰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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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详情 |
2 | 江城法罚字[2018]第41018713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江干区德胜东路3333号地块市场中间通道(A楼和B楼中间的一楼通道)建造建筑物8处,建筑面积共计520.5平方米,另在南北两侧进行外立面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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