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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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市监委九罚处字〔2021〕010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采取虚假标注制造商的方式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的行为作:1、没收违法所得1191元;2、罚款119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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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详情 |
2 | 杭江市督局市管委九罚处字〔2019〕010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40000元。对当事人伪造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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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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