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0〕0020号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3号的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三层缺少一个安全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2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6-02 | 详情 |
2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0〕0021号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3号的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染料仓库应急照明灯不亮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2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6-02 | 详情 |
3 | 绍市环罚字[2019]53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53号(虞) 当事人: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90979522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光华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 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查实在你单位生产正常情况下,发现车间内有一只重氮反应釜未加盖也未完全水封,且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第一级碱洗塔和第二级碱洗塔之间的废气管道缩瘪裂开。经调查查实,你单位管道老化缩瘪裂开导致车间内重氮反应釜部分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蒋裕华、丁沛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朱光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nbs 收起
...
展开
|
2019-08-19 | 详情 |
4 | 绍市环罚字[2019]52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52号(虞) 当事人: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90979522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光华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且污水站各工段正常运行,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氨氮浓度为74.8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中染料工业企业标准规定限值要求,即氨氮≤60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污水站铁碳微电解池刚刚更换池内的焦炭及铁屑,微电解效果未能完全发挥,最终导致废水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nbs 收起
...
展开
|
2019-08-1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