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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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应急罚〔2020〕018号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2020年1月6日,区两小企业联合检查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员工教育培训记录非员工本人签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1月10日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现查明:你单位安管员周积祥在进行员工教育培训台账记录制作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安管员职责,在员工培训记录参加人员一栏内替部分员工签字,2019年6月7日的员工培训记录参加人员签名大部分由同一名员工代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情况。”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员工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1份7页,刘岗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胡申元、周积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安管员周积祥在进行员工教育培训台账记录制作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安管员职责,在员工培训记录参加人员一栏内替部分员工签字,2019年6月7日的员工培训记录参加人员签名大部分由同一名员工代签的事实;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镇)应急罚告〔2020〕00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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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详情 |
2 | (镇)安监罚〔2018〕041号 |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力士威迩液压传动有限公司进行“铸安二号”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孙利、赵章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余定茂、檀校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上述四人当场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喷漆间未设可燃气体报警仪。宁波力士威迩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镇安监管责改〔2018〕157号),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6月29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物证调取等方式,依法依规对宁波力士威尔液压传动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力士威迩液压传动有限公司进行“铸安二号”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孙利、赵章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余定茂、檀校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上述四人当场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后经调查取证,孙利、赵章、余定茂、檀校四人,已进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但在2018年6月28日,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企业负责人胡申元于2018年7月2日向我局提供了孙利、赵章、余定茂、檀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宁波力士威迩液压传动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从事焊接、热切割等特种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宁波力士威迩液压传动有限公司喷漆间未设可燃气体报警仪,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第(四)项第7点: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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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详情 |
3 | 镇环罚字〔2017〕163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 |
见附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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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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