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秦工商处字〔2018〕14号 |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喜登博”牌T恤(规格:混号)、男士衬衫(规格:混号)备样样品各1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元;3、罚款人民币22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8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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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详情 |
2 | 天秦工商处字[2017]2号 |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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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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