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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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林罚决字【2021】第21065号 | 新丰县林业局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九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规【2021】3号)。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共伍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554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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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2 | 详情 |
2 | 新林罚决字[2020]第20024号 | 新丰县林业局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共贰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元整(2627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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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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