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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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公(剡)行罚决字[2021]01283号 | 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5日16时30分许,剡湖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好运来路188号的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查明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未落实双人双锁制度,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员工丁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8时20分许独自打开危化品仓库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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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7 | 详情 |
2 | 绍嵊环罚字[2021]第4号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嵊环罚字〔2021〕4号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09145680法定代表人:胡士良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好运来路188号根据在线监控预警,2021年2月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嵊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当时公司一车间、印花一车间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2021年3月12日、4月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良进行调查询问;4月8日,对负责你公司在线监控运维人员张世超进行调查询问。经监测,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废水氨氮浓度为23.8mg/L(标准为20mg/L),总氮浓度为36.6mg/L(标准为30mg/L),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工作人员采样检测等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绍市环违改[2021]602号(嵊))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士良身份。6、张世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7、采样单及监测报告(嵊环监(2021)监字第021号)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氨氮浓度、总氮浓度超标的事实。8、审查意见函(嵊环审[2018]17号)及固废部分验收意见函(嵊环建验[2020]61号)、废气、废水、噪声部分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兼并重组技术改造项目经环评审批并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嵊环罚听告[20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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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详情 |
3 | 嵊(消)行罚决字〔2020〕0030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好运来路188号的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印花四车间封闭楼梯间内一樘乙级防火门闭门器损坏,该违法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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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详情 |
4 | 嵊(消)行罚决字〔2020〕0029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好运来路188号的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1号楼南侧一个室外消火栓被埋压,该违法行为属于埋压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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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详情 |
5 | 嵊(消)行罚决字〔2020〕0028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好运来路188号的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印花四车间内缺少一个安全出口,该违法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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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详情 |
6 | 绍市环罚字[2020]43号(嵊)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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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详情 |
7 | 嵊(消)行罚决字〔2020〕0015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好运来路188号的的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一车间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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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8 | 嵊(消)行罚决字〔2020〕0009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好运来路188号的的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一车间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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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详情 |
9 | 绍市环罚字[2019]16号(嵊)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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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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