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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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市监城处字〔2021〕29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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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2 | 杭萧卫传罚〔2017〕0111号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萧卫传罚〔2017〕0111号当事人:杭州萧山茂菊鑫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824号,法定代表人:罗新平1、当事人二楼消毒室正在使用的复合醇手消毒液已过有效期;2、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废物回收登记台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下空白】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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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萧卫放罚[2017]0030号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卫放罚[2017]0030号当事人:杭州萧山茂菊鑫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824号,法定代表人:佟英楚我局已查明当事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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