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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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0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队员到位于星桥街道天都城天月苑小区检查垃圾分类情况,15时06分,当执法人员与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检查至小区北门垃圾集置点时发现一个易腐垃圾桶内有塑料袋、塑料包装盒等其他垃圾,执法队员现场告知物业工作人员这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作为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能对小区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起到监督作用,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指定方式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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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6012005140046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省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省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4月15日14时30分我局余杭星桥中队金质强、陈乐瑜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省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在余杭区星桥街道天都城天湖苑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该小区南门北侧易腐垃圾桶内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0105901号,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0年04月15日14时30分我局余杭星桥中队金质强、陈乐瑜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省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在余杭区星桥街道天都城天湖苑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该小区南门北侧易腐垃圾桶内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0105901号,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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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详情 |
3 | 余公(星)行罚决字[2019]51700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星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开始,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招录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从事余杭区星桥街道一小区的保安工作。2019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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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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