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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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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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31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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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8-15 |
2 |
合肥璃语生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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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91民初221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合肥璃语生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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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8 |
3 |
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张安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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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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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4 |
4 |
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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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314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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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0-30 |
5 |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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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921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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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1-10 |
6 |
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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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4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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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1-07-31 |
7 |
贾忠星、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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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8008号之一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贾忠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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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25 |
8 |
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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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138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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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6-30 |
9 |
林醒芬、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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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72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醒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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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12-27 |
10 |
王文波、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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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77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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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1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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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白丽连 被告-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南山一可童学前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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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24 |
2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白丽连 被告-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南山一可童学前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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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3G36中缝 | 2018-01-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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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91执822号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6 | 详情 |
2 | (2020)粤0305执1349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9 | 详情 |
3 | (2019)粤0307执397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5 | 详情 |
4 | (2018)粤03执248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4 | 详情 |
5 | (2016)粤0304执13792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11 | 详情 |
6 | (2016)粤0307执9523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暂无 | 暂无 | 2016-10-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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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3496号公告失信限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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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4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市启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安华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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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496号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安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启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承办人: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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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2 |
(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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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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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之二王玲、钟雯、王俊英、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被告张安华、陈丽华、都晶、陈新华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0)粵0304民初36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2、请求确认上诉人履行了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义务,无需对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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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3 |
(2020)粤0305民初310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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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10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采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张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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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1064号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安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采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安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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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4 |
(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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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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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王玲、钟雯、王俊英、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安华在出资额667.327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陈丽华在出资额7.126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都晶在出资额42.553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王玲在出资额15.338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钟雯在出资额9.581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福建省采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出资额109.5131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被告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出资额109.5131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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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5 |
(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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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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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王玲、钟雯、王俊英、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安华在出资额667.327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陈丽华在出资额7.126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都晶在出资额42.553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王玲在出资额15.338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钟雯在出资额9.581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福建省采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出资额109.5131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被告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出资额109.5131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被告陈新华在出资额5.2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九、被告王俊英在出资额5.25万元范围内对(2017)黔86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安华、陈丽华、都晶、王玲、钟雯、福建省采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新华、王俊英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彦宇82918999-7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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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6 |
(2020)粤0305执1349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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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4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市启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安华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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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496号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安华: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启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0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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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
7 |
(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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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采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可情商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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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399号陈新华、王玲、钟雯、福建省采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一可情商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十一被告向原告贵州童乐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付商铺租金157397元;2.十一被告向原告赔付水电费12500元;3.十一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12795.88元;4.十一被告向原告赔付店铺费用10000元;5.十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黔8601民初175号案件受理费2077元;6.十一被告向原告赔付利息,利息以194769.8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为10000元;7.十一被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94769.8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为10000元;8.十一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以及因保全而发生的保险费。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谭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9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九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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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8 |
(2020)粤0304民初3921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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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921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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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9214号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本公告已于2020年9月3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杨壹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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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9 |
(2020)皖0291民初248号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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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4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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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248号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9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微信公众号EQ博士张安华(微信号EQBSZAH)上发布的标题为《妈妈的层次越低,家庭越不幸福》的文章;二、被告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共计6500元;三、驳回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黄晶晶0553-5770915本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凤凰城北岛斜对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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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10 |
(2020)皖0291民初248号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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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4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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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248号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承办法官:黄晶晶0553-5760505本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凤凰城北岛斜对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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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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