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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6-2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68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68号当事人: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5426(2/3)法定代表人:潘建敏联系电话:18968407285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6-2号2019年8月29日10时10分,执法人员到巡查至台州椒江葭沚碧桂园珑悦名苑二标段工地附近时,发现工地西面永宁村村路边附近有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经调查,台州椒江葭沚碧桂园珑悦名苑二标段工地在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施工单位是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城镇排水设施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台州椒江葭沚碧桂园珑悦名苑二标段工地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06370)1份,证明本局已于2019年8月29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采取治理措施。三、委托代理人李先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台州椒江葭沚碧桂园珑悦名苑二标段工地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详细情况。四、台州椒江葭沚碧桂园珑悦名苑二标段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了当事人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被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证人身份等情况。现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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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4 详情
    2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78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78号当事人: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5426(2/3)法定代表人:潘建敏联系电话:18968407285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6-2号2019年8月8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宏创电力集团生产基地项目(桩基)工地时,发现施工单位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台州宏创电力集团生产基地项目(桩基)工地施工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1006169)1份,证明本局已于2019年8月8日要求当事人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补办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手续。三、委托代理人罗昌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台州宏创电力集团生产基地项目(桩基)工地施工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详细过程。四、委托代理人罗昌钊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了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是台州宏创电力集团生产基地项目(桩基)工地的施工单位。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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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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