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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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辽宁民之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统一兴业电池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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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执恢30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辽宁民之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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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7 |
2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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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执2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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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09 |
3 |
李杨、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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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执304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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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20 |
4 |
柴华、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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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执213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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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6 |
5 |
刘新、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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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执204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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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6 |
6 |
任聪与辽宁民之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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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民初506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任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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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9 |
7 |
泰兴市亚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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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执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亚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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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6 |
8 |
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赵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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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5执复1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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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5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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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民终5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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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5 |
10 |
安徽君华舜义恩佳非晶材料有限公司、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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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执1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君华舜义恩佳非晶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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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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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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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5 | 2020-06-11 |
2 | -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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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5 | 2020-06-11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葫芦岛市财政局 被告- 沈阳时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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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3 | 2020-04-28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葫芦岛市财政局 被告- 沈阳时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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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3 | 2020-04-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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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辽0112执3045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4 | 详情 |
2 | (2021)辽01执217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0 | 详情 |
3 | (2021)浙0421执309号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4 | (2020)辽0112执3859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0 | 详情 |
5 | (2020)辽0112执3858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0 | 详情 |
6 | (2020)辽0112执3703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7 | 详情 |
7 | (2020)苏1183执2823号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9 | 详情 |
8 | (2020)辽0112执2903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09 | 详情 |
9 | (2020)辽0112执2902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09 | 详情 |
10 | (2020)辽0112执2883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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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36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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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6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 被告-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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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600号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60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为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742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6674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为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万盟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63.62元,由原告负担1336.16元,由被告万盟公司负担10027.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5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徐希、周星辰电话:0755-8695076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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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2 |
(2020)粤0305民初136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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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6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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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600号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60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0日15时30分在沙河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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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3 |
原告宁波汉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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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9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汉信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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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9935号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汉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浙0281民初993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汉信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186569.60元,并支付1186569.60元自2019年10月20日起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5479元,减半收取7739.50元,由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帐号(帐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6020010120023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承办法官:王永军书记员:韩佳维联系电话:0574-62750820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低塘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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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4 |
(2020)粤0304民初8606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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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86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吴沛峰 王雯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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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8606号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吴沛峰、王雯剑: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吴沛峰、王雯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罚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2月19日为406182.86元,此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路与前海路交汇处星海名城七期1501、1502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4000537211号、4000537212号]享有抵押权,并就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吴沛峰、王雯剑对被告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30.91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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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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