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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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莉娜、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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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623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朱莉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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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3 |
2 |
刘小华、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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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624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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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3 |
3 |
田晨、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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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645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田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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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3 |
4 |
秦朝、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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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424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秦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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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3 |
5 |
张艳丽、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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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372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艳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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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3 |
6 |
王云环、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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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31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云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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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3 |
7 |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龙石红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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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1执恢10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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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03 |
8 |
岳文良、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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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281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岳文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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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3 |
9 |
杨静、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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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282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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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03 |
10 |
周宇、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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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515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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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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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津0104执7371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2 | (2021)粤0703执3339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2 | 详情 |
3 | (2021)津0104执4242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9 | 详情 |
4 | (2021)京0107执3676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5 | (2021)京0107执3545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6 | 详情 |
6 | (2021)津0104执2560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7 | (2021)津0104执1647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8 | (2021)津0104执1645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9 | (2021)津0104执963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10 | (2021)津0104执997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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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勇发明清古典家具厂(经营者:张勇)诉被告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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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746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勇发明清古典家具厂 被告- 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张波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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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勇发明清古典家具厂(经营者:张勇)诉被告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703民初7467号],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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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2 |
(2021)粤0304执9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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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9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 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 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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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984号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9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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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3 |
关于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勇发明清古典家具厂(经营者:张勇)诉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张波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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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746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勇发明清古典家具厂 被告- 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张波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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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张波克: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勇发明清古典家具厂(经营者:张勇)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张波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廖洪龙应退赔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勇发明清古典家具厂(经营者:张勇)款项307490元及利息(以3074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491.64元,由被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张波克负担。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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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4 |
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三星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周鸿宁)诉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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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746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三星装饰设计中心 被告- 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张波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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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三星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周鸿宁)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廖洪龙应退赔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三星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周鸿宁)款项185800元及利息(以185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700.14元,由被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负担。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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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5 |
关于原告江门市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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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746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江门市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张波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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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廖洪龙应退赔原告江门市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江门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张波克负担。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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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6 |
(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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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 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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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2725865.31元并支付利息(以22725865.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4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57万元、保全担保费13529.15元;三、被告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被告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代码002622)9938700股的流通股股票】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9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09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七被告负担179921元,由原告负担21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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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7 |
(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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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 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 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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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之一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2725865.31元并支付利息(以22725865.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4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57万元、保全担保费13529.15元;三、被告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被告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代码002622)9938700股的流通股股票】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9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09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七被告负担179921元,由原告负担21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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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8 |
(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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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 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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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2725865.31元并支付利息(以22725865.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4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57万元、保全担保费13529.15元;三、被告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被告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代码002622)9938700股的流通股股票】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9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09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七被告负担179921元,由原告负担21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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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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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647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苏扬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江苏杰博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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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6478号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江苏杰博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扬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杰博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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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10 |
(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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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 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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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3562号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天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上海置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宏瞻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锦德泰实业有限公司、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中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出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逾期支付2019年1月、2月、3月利息的违约金人民币72.83万元;4、请求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57万元;5、请求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合理费用;6、请求判决被告二至被告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五出质的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93.87万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16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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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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