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鄞环行罚〔2018〕(19)号 | 区环保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鄞环行罚〔2018〕(1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财荣主要违法事实:特种钢瓶检验检测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贰拾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罚款编号:435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年6月14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2 | (鄞)安监罚〔2018〕12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5月15日对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反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05月09日,瞻岐镇安监所执法人员王才义、柯智文,在对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04日开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实施复查时,发现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出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并要求宁波市安质特种钢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未整改问题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18年04月04日,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14项安全隐患;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我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措施; 3、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事实;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取件:证明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当事人主体适格; 5、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