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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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与郑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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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2988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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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3-25 |
2 |
重庆宏佳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与城市传说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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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2193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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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1-26 |
3 |
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与周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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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2313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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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2-27 |
4 |
城市传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重庆宏佳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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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7226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城市传说小区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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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 2020-01-16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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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94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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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4-25 | 2019-08-20 |
6 |
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与刘磊刘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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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69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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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7-11-13 | 2017-12-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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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69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刘军 刘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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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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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中区法民执字第00984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1-03-30 | 详情 |
2 | (2008)中区法民执字第00161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08-01-30 | 详情 |
3 | (2008)中区法民执字第00160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08-01-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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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194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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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94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刘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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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19414号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刘磊: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94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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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2 |
(2017)渝0103民初69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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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69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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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年渝0103民初6987号刘军、刘磊:原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广场公司)与被告刘军、被告刘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年渝0103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军、被告刘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代偿款118475.96元,并支付以118475.96元为基数,从2004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刘军、被告刘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陈浴霖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63695388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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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3 |
(2017)渝0103民初194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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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94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刘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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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19414号重庆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刘磊: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月21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月22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1楼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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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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