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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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65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太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西湖区古翠路12号太素孵化园的经营管理单位,2021年3月1日14时35分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园区垃圾房内设置了绿色塑料材质的非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且垃圾收集容器上无垃圾分类标识,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阿拉基收集容器。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19657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03月03日前整改完毕。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太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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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41912030016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太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初未经审批在西湖区古翠路12号院子内搭建了一个消防楼梯,该消防楼梯占地南北长2.6米,东西长5米,占地面积13平方米,高3层,用钢材搭建,目前还未完成建造。2019年10月3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南北长2.6米,东西长5米,占地面积13平方米,高3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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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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