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罚〔2021〕751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1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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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2 | 甬海市监处〔2021〕38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99元;2、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41.9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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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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