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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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半罚处字〔2020〕29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是我区第一个承担起辖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任务的单位,为预防、控制疫情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部分第(七)项第3条第(1)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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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详情 |
2 | 拱(消)行罚决字〔2019〕10000202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沈半路456号的杭州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外海百纳大酒店(负责人:夏国良)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该单位建筑面积25564平方米,属于审核、验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外海百纳大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外海百纳大酒店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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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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