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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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消)行罚决字〔2019〕0193号 |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楼顶稳压泵无法正常启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镇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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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详情 |
2 | 镇(消)行罚决字〔2019〕0192号 |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镇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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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详情 |
3 |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7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620号的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三层和四层部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及时进行维修但只维修过一次,之后到维修期限未进行维修,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3.2条之规定,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7年5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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