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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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9]5421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日杭州市西湖区兰家湾23-1号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13日,旅客HAIPINGZHAO入住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302房间,但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该旅客的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于2019年9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将该旅客的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且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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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详情 |
2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9]53524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5日杭州市西湖区兰家湾23-1号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17日,旅客王某某入住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501房间,2019年8月19日10时左右客人办理了退房手续,但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该旅客的离店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于2019年8月20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且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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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3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9]53057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开始雇佣流动人口张某某为员工后,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19年7月31日,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我公安机关查获。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经查,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钱克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三个工作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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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4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9]52274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兰家湾23-1号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2019年6月2日,旅客丁某某、李某入住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303房间,2019年6月3日17时左右客人办理了退房手续,但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该旅客的离店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于2019年6月4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且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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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详情 |
5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9]52262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王某某是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于2019年5月17日入职后,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2019年6月4日14时许,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我公安机关日常检查时发现。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郭芳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给予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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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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