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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岭市新联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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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农(肥料)罚〔2021〕10号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使用合格的肥料产品是保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相一致,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肥料登记证号。当事人销售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签标注的“适用于:小白菜、花生、小麦、水稻、番茄、辣椒、黄瓜、西瓜等作物”,与农业农村部登记的“适宜作物是小白菜”明显不符,不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的规定,应认定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及时主动召回了下级经销商未销售的产品,并将未销售产品全部退还生产企业,本机关决定从轻处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元整(15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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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详情
    2 温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6号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本机关认为: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同时第十三条又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经对比上述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中微量元素肥料”不属于免予登记的范围,且标签上未标注登记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等相关网站没有查找到该肥料登记的信息,当事人既无法提供该“中微量元素肥料”登记信息的证据,也认可该肥料未取得登记证的事实,因此应认定其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综合考虑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中微量元素肥料”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主动将尚未销售的该肥料产品全部退还给厂家,并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以及未接到该肥料使用后给农业生产带来事故的报告等因素,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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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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