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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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交工罚〔2020〕107 | 龙游县交通运输局 |
2020年9月21日10时40分,龙游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龙游县2019年四好农村公路大中修追加工程(×712沐梧线)施工现场巡查时,发现有违法嫌疑,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其行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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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详情 |
2 | 浙绍新公路罚〔2017〕A301号 | 新昌县公路管理局 |
2017年08月29日00时00分驾驶员梅小卫驾驶车牌号为浙G23718、冀GTJ3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运矿石从天台到新昌,途经104线K1600+200时,新昌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公路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957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467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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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象公路罚[2017]03(41)10815号 |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G23718/冀GTJ38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6月10日23时18分车号为浙G23718/冀GTJ38挂的车辆行驶在S31145K+9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0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2540千克,超限2354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1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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