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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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公(鹿)行罚决字[2020]00403号 | 嵊州市公安局鹿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17日10时许,鹿山派出所民警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某路326号对嵊州市瑶琪足浴养生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但未使用互联网上网审计系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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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详情 |
2 | 嵊公(鹿)行罚决字[2019]50824号 | 嵊州市公安局鹿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21日至3月30日期间,嵊州市瑶琪足浴养生馆工作人员未在禁毒巡查记录本上记录巡查内容,未按规定在本单位内开展禁毒巡查,于2019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嵊州市瑶琪足浴养生馆于2018年1月25日因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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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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