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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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运罚决字[2017] 第3304815117100050号 |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07月19日14时20分,张国兵驾驶该单位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的浙F.25T33厢式货车,前来海宁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办理该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关事宜,经查看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发现该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限到为2017年01月21日止,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查证,浙F.25T33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所列业户名称为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全资,浙F.25T33厢式货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为1年1次,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在浙F.25T33厢式货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到期后,并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再对该车辆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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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运罚决字[2017] 第3304815117000097号 |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07月05日14时30分,刑凯军驾驶该单位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的浙F.CL005厢式货车,前来海宁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办理该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相关事宜,经查看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发现该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限到为2017年06月04止。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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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6〕0137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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