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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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余卫公罚〔2020〕232号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2020年7月29日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未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叁佰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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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详情 |
2 | 余公(凤)行罚决字[2020]01772号 | 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23时许,钟**作为余姚市凤山街道****路159号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的前台员工,对前来住宿的旅客姚*未按规定将该人住宿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仍安排姚*入住该宾馆6**房间,后于2020年6月2日09时10分许被凤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余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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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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