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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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60 |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予以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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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详情 |
2 | 2020-53 |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予以警告,责令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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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详情 |
3 | 嘉应急罚字[2020]第16号 | 嘉峪关市安监局 |
违法事实:单位主要负责人韩学兵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魏小宝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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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详情 |
4 | 嘉安监行罚字〔2019〕第11号 | 嘉峪关市安监局 |
2019年4月15日11时许,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气泄漏事故。造成1名工作人员重伤、9名现场作业人员产生不同程度的不适反应。经查,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未制定煤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煤气作业应急演练;未对储存煤气的输送管道进行安全评价;未监督、教育煤气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煤气作业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煤气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煤气作业人员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以及《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证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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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详情 |
5 | 嘉环罚字[2019]9号 | 嘉峪关市环保局 |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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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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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20200200009689006 | 韩学兵 | 甘肃雄关恩泽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1250万元 | 无效 | 2021-12-28 |
2 | 620200200009689005 | 巩玉权 | 甘肃雄关恩泽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23750万元 | 无效 | 2021-12-28 |
3 | 620200200009689003 | 巩玉权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 23750万元 | 无效 | 2019-08-13 |
4 | 620200200009689004 | 韩学兵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 1250万元 | 无效 | 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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