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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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工商雁塔处字〔2018〕第102号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陕西昂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宣传。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欺骗消费者其他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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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详情 |
2 | 西工商雁塔处字〔2017〕第151号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陕西昂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之规定。属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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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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