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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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0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位于海宁市长安镇栋梁路73号的“浙江海川电子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施工单位。2021年12月29日检查发现,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中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土方面积为44平方米,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垃圾面积为40平米。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限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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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详情 |
2 | 湖德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239号 | 浙江省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拟责令改正,处警告,并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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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6 | 详情 |
3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08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长安镇栋梁路73号浙江海川电子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朱鸿皓于2021年5月11日脱岗后未配备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工程实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不符合配备要求规定,于2021年7月6日被本机关依法查获。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3条“建筑施工项目未按规定少配备1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6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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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详情 |
4 | 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2051912080052号 | / |
案件名称: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10月27日23时10分,当事人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杭州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厂房拆建项目进行产生夜间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4号区块地下室基础混凝土浇注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56.9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1.9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0米是横塘社区农居点,南侧是北沙西路,西侧约200米是中铁逸都小区,北侧是厂房。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19〕第000047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是因施工工艺需要,施工无法停止。2019年11月2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19年10月27日23时10分,该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证实了当事人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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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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