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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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仑卫公罚〔2020〕0065号 |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6月29日,宁波舒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垫巾)进行清洗,8101包厢垫巾1样品、8101包厢垫巾2样品经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PH值不合格。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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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详情 |
2 | 仑(消)行罚决字〔2020〕0112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舒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西子山路169号4幢1号的花筑舒乡别院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舒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西子山路169号4幢1号的花筑舒乡别院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舒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花筑舒乡别院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账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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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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