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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浑江区光明街1号(开发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白山市监行处字【2019】023号(JJFJ)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所得及罚款已收缴入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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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9 详情
    2 吉省价处〔2018〕17号 吉林省物价局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2018年5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省价告〔2018〕13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18年5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吉省价退〔2018〕11号),责令你单位退还多收的价款621,852.68元。你单位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提出发电企业超限值时段所获多收价款的实际支付人为社会终端用户,无法退还,向本机关出具了《无法退还说明书》。根据吉林省环保厅对你单位1号机、2号机超标原因作出的定性结论,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数据超标排放一倍以下及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数据超标一倍以上的情况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件第十五条“可以免于罚款”的规定。构成《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数据超标排放一倍以上情况为非主观人为因素导致,所造成的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进行整改,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你单位未按要求退还的违法所得621,852.68元。二、对你单位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数据超标排放一倍以上小时数对应的环保电价款处以一倍罚款,金额为30,782.26元。以上合计652,634.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652,634.94元如数上缴本机关财政罚没专户。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开户行:工行康平街支行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用途:22001罚没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吉林省物价局2018年6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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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1 详情
    3 白山地税稽罚〔2016〕10017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地税稽罚〔2016〕10017号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060177420316X)经我局(所)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12月7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15年8月份、9月份发放职工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260.78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260.78元处0.5倍罚款,金额为7130.4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130.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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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5 详情
    4 (白山)安监管罚(2016)212号 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白山)安监罚〔2016〕212号被处罚单位: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光明街1号邮编;134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新华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704393978(杨宇)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6年8月31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对王本杰、魏中伟、王慧峰上述三人进行了职业病鉴定,经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鉴定诊断结论如下: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肺功能轻度损伤;2、2016年6月23日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电投白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二号机组作业场所噪声、高温及化学有害因素检测表(13)1、2号机组公共部分作业场所粉尘检测结果汇总表显示1筛煤机室的煤尘检测结果是9.87mg/m3、标准是4mg/m3、2碎煤机室煤尘检测结果是12.43mg/m3,标准是4mg/m3、3皮带头煤尘检测结果是13.91mg/m3,标准是4mg/m3、4皮带尾煤尘检测结果是16.15mg/m3,标准是4mg/m3;3、燃料分厂输煤3段粉尘除尘设施满足不了现场除尘需要;4、每季度生产现场粉尘浓度监测原始报告与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电投白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二号机组作业场所噪声、高温及化学有害因素检测表(13)不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签字按押、询问笔录7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白山)安监管现决〔2016〕206号、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对王本杰、魏中伟、王慧峰三人鉴定诊断结论、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开户行:工行八支),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17年1月4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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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07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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