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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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19]52928号 |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永兴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8日下午,位于龙湾区永兴街道书院路的温州市精杰阀门厂向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500kg。温州市精杰阀门厂于2019年9月28日下午实际入库盐酸450kg,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台帐上记录盐酸入库量为500kg,存在不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于2019年10月2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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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详情 |
2 | 温龙综法处字[2019]第004-060号 |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3-0810:10:00,当事人在龙湾区永兴街道书院路7号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经检测,排放污水的氨氮、总氮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B级限值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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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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