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镇市监处〔2019〕196号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的滢源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GB19298-2014)问答》中明确,铜绿假单胞菌为条件致病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之前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现再次发生生产的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检测指标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具有《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具有《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即《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同时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75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8-27 | 详情 |
2 | 甬镇市监处〔2019〕32号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的滢源矿泉水中“亚硝酸盐(以NO2-计)”的检测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的滢源矿泉水中“浑浊度、铜绿假单细胞”的检测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生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少,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同时鉴于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存在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9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1-25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