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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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运政罚〔2022〕903 |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8日14时23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液化石油气公司对浙G85179厢式货车,浙G9NM69厢式货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省武义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3月1日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其它书证原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对邓国旗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省武义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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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2 | 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0]01195号 | 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2日上午9时许,浙江省武义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驾驶员朱某在未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下,驾驶货车运送液化石油气罐,行至武义县白洋街道白洋渡路段时,被武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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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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