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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苏天地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苏州市金阊区广济南路2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4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20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蕾与王晓娟、吴志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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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监5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诉人-王蕾
    上诉人-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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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30
    2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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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8执29号 联营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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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04-08 2019-07-22
    3

    勾小林与苏州峰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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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51民初437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勾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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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19-03-21 2019-07-01
    4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燕、喻利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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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7执2996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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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3-21 2019-05-09
    5

    邵孙平、俞小萍等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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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7执异259号 合同纠纷

    异议人-俞小萍
    邵孙平
    申请执行人-毛雯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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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1-24 2019-02-20
    6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龙欣、常熟市七天宾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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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07执恢26号之三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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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8-12-28 00:00:00 2019-02-20
    7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石路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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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8执3324号 联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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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8-12-13 2019-07-22
    8

    永大昶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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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8执27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永大昶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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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8-12-06 2019-07-22
    9

    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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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8执1477号 联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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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8-08-20 2019-07-22
    10

    好俪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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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06执3505号 联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好俪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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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18-08-13 2018-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苏0508执29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2 详情
    2 (2018)苏0508执3324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21 详情
    3 (2018)苏0508执2794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06 详情
    4 (2018)苏0508执1477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23 详情
    5 (2017)苏0506执5002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1-07 详情
    6 (2017)苏0506执4444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9-18 详情
    7 (2017)苏0506执4369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9-14 详情
    8 (2017)苏0506执4236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9-08 详情
    9 (2017)苏0506执3505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16 详情
    10 (2017)苏0505执2038号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02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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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7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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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714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9114807.18元及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24248元;四、如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一层商业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0021293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800万元、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473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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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3
    2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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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23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 吴志春 王培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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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236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75250元及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1358元。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0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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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30
    3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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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38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 吴志春 王培芬 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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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381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3811号:一、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至2015年10月23日止的欠息人民币693110元,及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8650元。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08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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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9
    4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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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23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王培芬 吴志春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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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236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人民币275250万元及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担保追偿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1358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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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0
    5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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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7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王培芬 陶洁 吴志春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季建平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魏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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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714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9114807.18元及代偿款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担保追偿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24248元;四、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对被告三所抵押房产、土地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及第11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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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0
    6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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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魏良 陶洁 季建平 赵丽娜 季哲 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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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872987.61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代偿款利息;二、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4281元;三、若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一层商业用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扣减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及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利范围后的余额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优先受偿(房屋债权数额8000000元,土地使用权债权数额2000000元);四、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5942987.61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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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7
    7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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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38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培芬 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吴志春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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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381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30万元并按照22.4‰支付相应利息(含罚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14年10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9日止利息为人民币811066.67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2476.67元,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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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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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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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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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872987.61元及代偿款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十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担保追偿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4281元;4、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对被告(三)所抵押房产、土地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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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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