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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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卫公罚〔2021〕347号 |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
2021年8月13日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的浙江海德酒店有限公司正在营业中的游泳池内浸脚池池水游离余氯2.8mg/L(标准为5~10mg/L),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人工游泳池浸脚池游离余氯标准为5~10mg/L的规范要求。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东阳市卫生监督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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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详情 |
2 | 东卫公罚【2020】264号 |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
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的浙江海德酒店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程笑宇、陈冲、黄青洪从事游泳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东阳市卫生监督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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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详情 |
3 | 东卫公罚【2020】4号 |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
黎淑明经营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浙江海德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陶瓷茶杯和玻璃漱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东阳市卫生监督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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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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