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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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财罚字[2022]第2000003号 | 临海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财罚[2022]第1号当事人: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根据临海市财政局《财政检查通知书》(临财会检〔2021〕第3号),检查组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对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及会计报告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会计核算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变造会计资料和财务报告等行为,具体如下:一、2020年4月15日第8号凭证借:现金1564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5485.15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54.85元;2020年8月10日第1号凭证借:现金6605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539.60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65.40元等凭证,主营业务收入未完全按照公司实际销售情况确认。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未按实际支出全部反映,如2020年1月31日第2号凭证(对内账套)业务招待费146300元、汽车费用4725元以白条支出在对内账套上反映,对外账套上无记录。三、公司设置内外账套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如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对外账套的期末数资产合计为10090464.36元,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为3137395.39元;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对内账套的期末数资产合计为10571056.59元,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为负50116.29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财政检查询问笔录;(3)财政检查情况征求意见书;(4)《临海市审计局关于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变造会计资料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证据为凭。按照法定程序,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你公司作行政处罚立案,并于2022年3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你公司能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对相关问题已作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综合上述处罚,临海市财政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二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临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电子缴款单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电子缴款帐号临海市财政局2022年3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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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详情 |
2 | 临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145号 |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海市蚕种场土地1147.00平方米用于道路建设。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水田。经对照临海市括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实。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21〕239号),于同日送达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临海市供销烟花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147.00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蚕种场集体;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47.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9元,合计人民币10323.00元。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按规定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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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详情 |
3 | 临市监处字〔2020〕198号 |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令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不合格的特装大地红5000型爆竹1639盘;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叁点玖元;二、处以罚款壹万元整。上述罚没款总计壹万零壹佰陆拾叁点玖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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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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