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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耀运输

    温州市政耀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大道1268号金树桥锦园2幢101-10室(东首)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路政罚〔2021〕501406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30日9时6分,浙C26485自卸货车(4轴)行经永嘉县G104国道1885K+800M处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3.01吨。2021年12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1日对陈小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政耀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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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详情
    2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0-0018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当事人曾因同一类别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次数为2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实施过2次同一类别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其附件中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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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详情
    3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6-0001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8日15时25分,双屿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浙C14328重型自卸货车,将双屿街道瓯浦垟街坊A40地块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类型为泥土、石块,处置的建筑垃圾计20立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政耀运输有限公司。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贰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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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详情
    4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8-031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09-0918:10:00,温州市政耀运输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330国道庄岩段,浙C30422车辆满载建筑垃圾,现场未能出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山福中队2020-10-2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山福中队2020-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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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1 详情
    5 永综执处字[2020]第009-057号 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08-0120:55:00,温州市政耀运输有限公司在桥下镇西溪大道自来水厂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5立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下中队2020-09-2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下中队2020-09-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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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详情
    6 温路政罚〔2020〕0249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8日16时12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K115+2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12487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引导该车到就近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检测车货总重,并对该车驾驶员余绪兵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0年9月8日下午,当事驾驶员余绪兵驾驶浙C12487自卸货车从温溪运石子途径330国道到瓯海,该车为温州市政耀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货总重65.40吨,车轴4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超限34.40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责令行政相对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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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0 详情
    7 永综执处字[2020]第012-011号 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05-3020:00:00,温州市政耀运输有限公司在乌牛街道东蒙社区瓯江装卸码头,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乌牛中队2020-07-3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乌牛中队2020-07-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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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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