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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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1]1089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11日、2021年4月7日,瓜沥派出所对杭州易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庭优佳酒店)告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2021年9月25日上午,瓜沥派出所民警在萧山区瓜沥镇孙家弄村某号杭州易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查获该酒店相关责任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将入住该旅馆的某房间住宿旅客王某、余某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杭州易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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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详情 |
2 | 杭萧卫公罚〔2020〕0208号 |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已进行了积极整改,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被首次发现,其行为符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艾滋病防治类关于“(6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首次发现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裁量标准,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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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详情 |
3 |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20〕46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证经营餐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款5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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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详情 |
4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9011909250088号 | 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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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5 | 萧(消)行罚决字〔2019〕0311号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孙家弄村九组的杭州易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门面为汉庭优佳酒店,使用面积5672平方米,使用性质为酒店)于2019年4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易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易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并于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9年8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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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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